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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我与张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某因为想要儿子未果,就对女儿百般歧视,对我百般凌辱,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前不久一次大吵之后,两个人同时做出了离婚的决定,而且说做就做,第二天便去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本来我是想带孩子的,可是在回答办事人员的询问时我突然改变了主张,因为既害怕带孩子拖累工作,也怕带孩子影响再婚。于是他说孩子由我带,我说孩子归他带,两个人当时就争执起来。办事人员阻止了我们,说让我们“再回去好好商量商量,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再来办理离婚登记,否则来也白来,不会给你们办手续的。”听这意思,不安排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就不能离婚,那么,如果我们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又该怎么办呢?(李 珏)
【专家建议】
李珏朋友: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感情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惟一的不可附加任何条件的条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离婚有两种办法可行:一是走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走诉讼程序,即依照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前一种程序,处理那些情节比较简单,即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争执和分歧的情况较为适合。后一种程序,则更适合于对那些情况比较复杂,即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且有争执和分歧的情况进行处理。
正因为如此,在你与张某未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人员才让你们回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与谁一起生活了。(作答/中国妇女《法律帮助》小组 审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 金俊银)[查看更多法律咨询问题]
(本文来源:网易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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