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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汪次安)韶关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交易中心主任王某因收受贿赂17.6万元并且有140万元巨款来源不明,昨天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侦查机关向被告人王某调查原韶关市房屋置换中心总经理黄某的经济问题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2004年至2005年,在担任韶关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交易中心主任期间,通过介绍楼盘给置换中心代理,收受黄某的好处费共计17.6万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还查获王某另有人民币4508662.68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和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共退出赃款420.6万元。
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下属钱款共计17.6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廉洁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另外,王某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对差额部分4508662.68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以非法所得论处,其又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法院昨天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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